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042号
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西海岸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2305L。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珍兰,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13幢3单元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1724535G。
法定代表人:胡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重庆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4044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具的编号为PZDM201944030000000179的《保单保函》,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4044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重庆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404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