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5787号
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西海岸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珍兰,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13幢3单元6-4。
法定代表人:胡婷。
审理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210.11元,保全费3040.22元,合计5250.33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2210.11元)。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