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琼0271民初10045号
原告:海南子良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F88X7B,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玉楼村委会儒林村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东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HL5E7Q,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保路141号(崖州动车站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子良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卓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东卓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海南子良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139240元。
2、双方一致确认债务由***、东卓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东卓建设有限公司承诺于2025年1月28日前向海南子良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9240元。
3、被告***、东卓建设有限公司如按时偿还,原告放弃利息,如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海南子良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且被告***、东卓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利息以13924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关于被告东卓建设有限公司向海南子良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偿还款项,被告***同意从东卓建设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案件受理费4257.05元,减半收取2128.53元后由***负担,退还海南子良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2128.52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