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澳汰尔工程公司、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知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东大海狸路1820E号(1802E.BigBeaverRoad,Troy,Michigan,48083US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负担。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