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1030号
原告:**天,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3楼156号。
被告:***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与被告***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