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598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郑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