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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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49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郑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