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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无锡新工索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702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工索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园锡达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志明,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欣年,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工索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7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经查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702执6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