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545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群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达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保全人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华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