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54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60502353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达路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两项共计4158元,由无锡市世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华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