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环睿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920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睿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3栋2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谢家镇毛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环睿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30元,减半收取计124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