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京山县公路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21民初1979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京山县,现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国土分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51028848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京山县公路局,住所地:京山县火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关于原告***与被告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京山县公路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京山县公路局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