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2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国土分局旁),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4208217510288481。
法定代表人:田文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本院在执行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执行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新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向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