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5198号
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鸿世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鸿世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