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2659号
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干要,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金润豆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艳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金润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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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杜波
书记员沈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