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3233号
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华豫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吴干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晓,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书红,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107国道与汝河路交叉口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阙卫刚,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书红、***、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姚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