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3233号之一
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华豫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吴干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晓,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书红,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107国道与汝河路交叉口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阙卫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书红、***、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书红、***、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由原告信阳华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姚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