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碳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20742)。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2-1-5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0518542)。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11楼1156室。
法定代表人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碳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宏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碳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款1028940.5元及利息。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