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碳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宏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51854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2民初133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宏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浙江宏策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辆,大众牌浙B×××××)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大众牌浙B×××××)。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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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