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19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北寨村西扶贫社区工厂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韩旭辉,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3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