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1824执520号
西安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
西安某公司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1533.3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62917.31元,其中申请执行费2023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60894.31元转付给西安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西安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川182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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