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3)陕7102民初60号
当
事
人
原
告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
被告一:***,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777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34618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
讼
请
求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948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护理费23151.38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440元,共计176873.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48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护理费20351.38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440元,共计133073.63元。
事实
与理由
2019年12月26日15时30分左右,***驾驶被告二所有的鲁AD××**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安市西沣路(高新段)大仁西村内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相撞,致***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第61010612019000042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鲁AD××**号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有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6日,经诊断为:左足跟骨骨折、左足舟骨骨折、左骰骨骨折等。原告此次产生医疗费用共元,其中被告一垫付41362.44元,被告三已向被告一理赔10000元。2022年6月13日,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产生鉴定费1440元。被告一自愿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损失项目
金额及依据
1.医疗费
88482.25元(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医疗发票及支付凭证,原告此次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29844.69元,其中被告一垫付41362.44元,其余88482.25元为原告自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7600元(原告共住院76天,按每日100元计算)
3.营养费
2700元(被告认可)
4.后续治疗费
12000元(被告认可)
5.护理费
20351.38元(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护理期为90日,其聘请护工护理77日,产生护理费21775.6元,其余13日,因其未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致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应按2021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107.23元每日计算为1393.99元,原告护理费合计为23169.59元,扣除被告一已垫付的2800元后剩余20369.59元,原告请求20351.38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6.鉴定费
1440(根据鉴定费发票)
7.交通费
500元(被告认可)
被告一垫付
垫付原告医疗费41362.44元及护理费2800元
被告三已理赔
已向被告一理赔10000元
合计
133073.63元(以上第1-4项合计110782.25元,由被告三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项下承担;第5-7项合计22291.38元,由被告三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承担;被告一垫付原告医疗费41362.44元及护理费2800元,扣除被告三已理赔的10000元外,其余费用由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33073.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31362.44及护理费2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