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异4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虞素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济南弘道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弘道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单 鑫
审判员 王幸生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