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财保30号
申请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虞素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刘玉岭,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尹忠燕,女,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玉岭、尹忠燕强制执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岭、尹忠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岭、尹忠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岭、尹忠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