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

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徐州长园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恢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虞素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长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徐州长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58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长园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泰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05785元。案件受理费9260元,公告费600元,由长园公司负担。因长园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经中泰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首次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391执1440号。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园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中泰公司后以“**系长园公司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长园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长园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长园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长园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上述裁定生效后,**未履行相关款项给付义务。2021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长园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4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5532.97元,其中转为本案执行费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5482.9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线索。
三、本院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派员分别前往被执行人长园公司及**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长园公司已经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经询问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即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西大吴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得知**已经长时间不在该村居住。
五、本院根据中泰公司提供的线索,向徐州金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收入。该公司后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公司已经与**解除了劳动合同,其公司亦不拖欠**工资收入。
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执行过程中,中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长园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因被执行人长园公司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
2022年4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482.97元,暂收取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银行存款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对此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开商初字第58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