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

32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济南弘道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华寺路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弘道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金泉大厦A-15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道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字第136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仲裁委员会(2015)***字第1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