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91执1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徐州长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中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长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5828号民事判决,判令长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泰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05785元。案件受理费9260元,公告费600元,由长园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长园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经中泰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56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长园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长园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长园公司银行存款1417.2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长园公司的住所地即徐州市黄河西路迎宾公寓商办综合楼-407调查,被执行人长园公司已经不再该住所经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园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暂收取1417.28元。
2020年3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泰公司并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另告知申请人中泰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园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长园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中泰公司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庞玉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