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606行初278号
原告***,女,194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