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7民初53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对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