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904号
原告:***,男,汉族,1941年7月22日出生,住襄阳市春园路13号铁威公寓1栋3单元左侧顶层阁楼,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4107225419。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6912062034。
原告:***,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保妻子,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511092549。
原告:***,男,汉族,2003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儿子。
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火炬路1号。
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
第三人: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社区居委会、第三人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诉讼主体发生变更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