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282民初1127号
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4115512U,住所地靖江市新洲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8406-,住所地泰州市海陵**路**号**楼**层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1日,原告为其名下苏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2017年1月26日9时10分,***驾驶苏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02县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逆向行至靖江市公新公路上骐集团门前路段时,其车右侧与出上骐集团左转弯行驶的由**驾驶的苏M×××**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2017年2月3日,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7年2月17日,被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核定车辆损失115200元。同年2月6日、17日,原告支付靖江市大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费115000元、服务费2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车辆投保、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115200元均没有异议,被告同意在扣除***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后,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各1份;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3.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1份;4.靖江市大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开具的维修费、服务费发票各1张。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投保,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双方间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原告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因碰撞造成了损失,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被保险车辆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原告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现原告选择了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第三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要求扣除***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中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车辆损失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合同中“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约定,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故被告要求按责任比例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保险金11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