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终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有利众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文枢***居C8-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洲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有利众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中南京有利众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需进一步查清本案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有利众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