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有利众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178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洲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系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有利众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江南文枢***居C8-1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系南京有利众维信息技术公司销售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有利众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为1610元,由上诉人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