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初57号
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4115512U,住所地靖江市新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