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

6163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山点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6163号 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洲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山点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山点水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