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789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威士茂安商住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士茂安商住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