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3859号

原告:曾兴富,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文,德阳市宇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

被告:郯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团结路**会信用代码913713220928461417。

法定代表人:张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曙光,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曾兴富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郯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曙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曾兴富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曾兴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诗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