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3401号
原告:林述斌,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文,德阳市宇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单元、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
被告:郯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团结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928461417。
法定代表人:张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曙光,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林述斌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郯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曙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述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述斌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述斌承担。
审 判 员 彭诗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