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9789号
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园6号厂房1-3楼。
法定代表人:朱维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梅,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