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闽江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23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闽江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宜奋
书记员  唐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