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5726号
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天津)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惠
法官助理陈蕾
书记员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