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7160号
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维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易凡。
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941元,由原告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