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7民初3106号
原告:陕西西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88019485J,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富康三号楼一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景动力技术(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QWGHU2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西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景动力技术(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西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陕西西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西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6.88元,减半收取计2498.44元,由陕西西北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