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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5民初206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产业区集区富强北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59762590X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十字街向西1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6TN5Y0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海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