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保251号
申请人:鹰潭华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HXM85G,住所地贵溪市柏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M7XM6E,住所地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鹰潭华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鹰潭华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2120元,由申请人鹰潭华金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