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民初545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装潢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天一装潢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天一装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门金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