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民初545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装潢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天一装潢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天一装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天一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门金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