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5号小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池***1号1栋。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481元及利息(待执行款付清时另计)。被执行人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还需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68元、执行费1302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302执1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清海 审判员  刘 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