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8848号
原告:上海兰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献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延,女,上海兰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德林。
原告上海兰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兰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兰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兰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