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见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见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2执22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颜青,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亮亮,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上海见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顾亮亮、上海见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顾亮亮、上海见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472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因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经以(2019)沪0112民初472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见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有关“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19)沪0112民初47279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见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该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9,69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钱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