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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562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卫育路7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健康路将军苑临街楼A-27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2MA3EP939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